【合同纠纷】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11/15 10:23:09 点击数:
导读:【合同纠纷】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司法观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

【合同纠纷】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司法观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 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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