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5/24 20:10:52 点击数:
导读:【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司法认定】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

【司法认定】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故,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人可能还需承担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上一篇:【合同纠纷】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 下一篇:【建设工程】工期的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