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5 17:32:29 点击数:
导读:【商业秘密】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裁判观点】当事人不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履约过程,还是合同终止后,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都有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附随义务。但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商业秘

【商业秘密】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裁判观点】当事人不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履约过程,还是合同终止后,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都有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附随义务。但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具有秘密性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而存在的无形财产,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并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53号驳回申诉申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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