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0/11/19 18:55:03 点击数:
导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并非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竞争,而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并非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竞争,而是特指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是以市场为依托的,仅在单位内部为当事人带来工作岗位竞争优势的信息(如企业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38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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