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1/7/22 20:03:58 点击数:
导读:【知识产权】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

【知识产权】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内地签订或履行的,作为涉港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言,其合同本质特征是相关知识产权的对价实施,即便能将与合同相关的文件接收、寄送确定为实体法意义上的随附义务,该文件接收、寄送联系人所在地亦不能视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地。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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