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依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8/12 19:31:20 点击数:
导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依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适用【裁判观点】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就本案而言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依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适用
【裁判观点】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入股协议》、《合作协议》及多份补充协议,通过收购股权、增资入股以及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公司共计76%的股权,并约定整合各方资源最终促成该公司的成功上市。在实现该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涉及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存货处理等多方面权利义务的履行,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应当根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385号
首席律师
吴晓敏律师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