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关于被告适格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问题

  发布时间:2021/8/12 19:30:27 点击数:
导读:【合同纠纷】关于被告适格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问题【裁判观点】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被告不适格的异议理由,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

【合同纠纷】关于被告适格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问题

【裁判观点】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被告不适格的异议理由,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与其他被告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是否属于共同被告等问题,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该被告成为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

【法律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辖终412号


上一篇:【合同纠纷】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级别管辖标准的所涉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下一篇:【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中依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