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认定

  发布时间:2021/8/12 19:33:22 点击数:
导读:【专利法】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认定【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于已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专利法】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认定

【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于已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设计内容,正是这部分设计内容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对于该部分设计内容的描述即构成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其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


上一篇:【专利法】以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权基础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下一篇:【专利法】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