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1/6/8 16:18:21 点击数:
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观点】被告针对原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被告针对原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
首席律师
吴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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