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1/6/22 10:38:36 点击数:
导读:【建设工程】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司法观点】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原则,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同时,《九民

【建设工程】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司法观点】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原则,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

同时,《九民纪要》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任意解除权不符合交易稳定性要求,一般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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